在政府部门整体推进雨水回收的过程中,由于每个地域雨水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,所以应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。一是可以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的不同,确定差异化的推行措施,如在缺水地区,设定更为严格的利用标准。
其次,政府部门应该采取雨水回收城市试点的方式、其他城市铺开的方式。加强示范市、示范区、示范点的雨水回收项目建设,选择一些建设基础较好、缺水严重的城市,加快建立一些标杆示范点。三是在对雨水再利用总量或技术标准限定的基础上,允许各地灵活选择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方式。
不管在雨水回收项目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的选择上,还是权衡雨水回收系统、渗透性路面及下凹式绿地等利用形式方面,均可由各地权衡自行决定。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,加强监管能力建设,共同推进城市雨水资源再利用。
由于雨水回收项目建设牵涉的政府部门很多,我们为避免单个部门执法阻力较大的情况,应加快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,可由城市建设部门牵头,联合其他相关部门,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提升监管力度,督促现有政策的执行落实。同时,应尽快建立惩罚机制,为监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执行手段。